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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暴力第一案 法院不全盘否定人肉搜索

本文出处:网游动力作者:本站发布时间:2008-12-22阅读次数:
12月18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有“网络暴力第一案”之称的王菲诉三网站案作出一审判决,两家网站被判侵权,一家网站获免责。

当天,法院针对此案暴露出的网络监管问题,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司法建议。

至此,人肉搜索第一案一审尘埃落定。

死亡博客牵出网络暴力第一案

2007年12月29日,在北京工作的女白领姜岩,从自己居住的24层楼跳下自杀,她的“死亡博客”在今年年初被打开。这份“死亡博客”记录了姜岩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并披露了“出轨”的丈夫王菲与第三者东某的一段婚外情。

这在网络世界引起轩然大波。主人公王菲旋即遭“人肉搜索”。他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及第三者东某的个人信息逐渐在网上被披露。

随后,网民在网上的宣泄也逐步从网络世界中的谩骂,演变成一场现实生活中的暴力——王菲父母的住宅多次被人骚扰,门口两侧贴满诬陷恐吓的标语……

今年3月,王菲以侵犯名誉权、隐私权为由,将张乐奕(姜岩的大学同学,注册了“北飞的候鸟”非经营性网站)、北京凌云互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两家网站被判赔偿一家网站获免责

王菲与姜岩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两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

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将丈夫与东某的合影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的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中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

姜岩在2007年12月27日第一次试图自杀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

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身亡。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不久,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转发在天涯社区论坛中,在网络上传开,网民的关注度一直“高烧不退”。

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多项个人详细信息被披露。王菲不仅在网上被谩骂、攻击,还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家庭住处进行骚扰,在门口刷写、张贴“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标语。

王菲在起诉书中称,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的候鸟”上刊登了多篇文章,凌云公司在其大旗网上刊登专题,天涯公司在其天涯虚拟社区网中刊发《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文,“这些文章对我及家人进行了侮辱、诽谤,同时两网站均将我的个人信息在网上进行了非法披露,给我及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单位也将我辞退。”

2008年3月18日,王菲将三被告起诉至法院,索赔工资损失7.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及公证费用2050元。

庭审中,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表示,“北飞的候鸟”是姜岩的亲属、朋友为纪念姜岩而建,相关文章符合事实,对事件及人物进行陈述和评价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王菲所获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的不道德行为相适应,与网站中刊登的文章无因果关系。

北京凌云公司表示,专题中有不同立场的陈述,也有法律、心理干预等角度上的评论,是客观公正的。该网站表示因未接到过王菲的投诉,因此未对有关内容进行处理;同时,也指出“王菲对死者表现出的冷漠”是直接导致目前结果的原因。

海南天涯公司表示,天涯网上的信息全部由上网用户发布,且该公司已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关回复,已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张乐奕和北京凌云公司构成对王菲隐私权和名誉权的侵犯,判令上述两被告删除相关文章及照片,在网站首页刊登道歉函,并分别赔偿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和3000元,加上公证费,王菲总计获赔9367元。海南天涯公司因在合理期限内及时删除了相关内容,被判免责。

案件宣判后,张乐奕的代理律师李春谊当庭表示“将会提起上诉”,其他几方当事人均表示将在考虑后决定是否上诉。

焦点:“网络暴力第一案”为何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

在采访中,中国青年报记者发现,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网络暴力第一案”是否侵害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院认为,隐私权一般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秘密和个人私生活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采取披露、宣扬等方式,侵入他人隐私领域、侵害私人活动的行为,就是侵害隐私权的行为。同时,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问题,均属个人隐私范畴。

据主审法官介绍,本案中,张乐奕基于与姜岩的同学关系,知晓了王菲存在“婚外情”的事实。张乐奕在姜岩死亡后,不仅将此事实在“北飞的候鸟”网站上进行披露,还将该网站与其他网站相链接,扩大了该事实在互联网上的传播范围,使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得以知晓。因此,张乐奕的行为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此外,在社会生活中,公民为了交往的需要,常常主动将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告知他人,这些个人信息有时也会被他人通过一定途径知晓和利用。这些个人信息的披露、使用是否构成侵犯隐私权,应当视行为人对这些信息的取得方式、披露方式、披露范围、披露目的及披露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

张乐奕在网络中披露王菲“婚外情”和个人信息的行为,应属预知后果的有意为之。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等信息被披露,成为网民知晓其真实身份的依据之一,引发了众多网民的批评性言论及不满情绪,乃至形成了爆发和蔓延之势。因此,张乐奕在披露王菲对婚姻不忠行为的同时,披露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亦构成了对王菲隐私权的侵害。

名誉是指社会对特定民事主体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客观、综合的评价。名誉权是指民事主体就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一种人格权。

张乐奕披露王菲的上述隐私内容后,引发众多网民使用“人肉搜索”的网络搜索模式,搜寻与王菲及其家人有关的任何信息,并逐步演变成对王菲进行密集的、长时间的、指名道姓的谩骂,甚至发生了网民到王菲及其父母住所张贴、刷写侮辱性标语等极端行为。

法院据此认为,张乐奕的披露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中,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而且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种侵害结果的发生与张乐奕的披露行为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奕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